訴訟的含義:
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糾紛主體的參與下,依照法定程序解決具體糾紛的活動,是解決各種沖突和糾紛的最后途徑。
訴訟又稱“打官司”,是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糾紛主體的參與下,依照法定程序解決具體糾紛的活動,是解決各種沖突和糾紛的最后途徑。
民事訴訟、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的主要區(qū)別:
區(qū)別 | 民事訴訟 | 行政訴訟 | 刑事訴訟 |
訴訟目的 | 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問題 | 解決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、正確問題 | 解決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確實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問題 |
訴訟主體 | 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起訴訟 | 只能是由被行政管理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訴訟,行政機關始終處于被告地位 | 除自訴案件由自訴人提起訴訟外,均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|
舉證責任 | 誰主張權利誰負有舉證責任 | 行政機關負有舉證責任 | 公訴人舉證,但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罪輕或無罪的材料為自己辯護 |
適用法律 | 主要適用《民法通則》和《民事訴訟法》 | 主要適用行政法律、法規(guī)和《行政訴訟法》 | 主要適用《刑法》和《刑事訴訟法》 |
訴訟的含義和種類:
根據訴訟要解決的案件的性質、訴訟的內容和程序等因素的不同,訴訟可以分為刑事訴訟、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種。
訴訟的基本原則:
(1)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。
(2)以事實為根據,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。
(3)對一切公民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。
(4)合議制原則。
(5)委托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原則。
(6)回避原則。
(7)公開審判原則。
(8)兩審終審原則。
(9)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。
(10)人民檢察機關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(jiān)督的原則。
公民的基本訴訟權利:
委托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權利;申請回避的權利;上訴的權利。
心中有數打官司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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