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法律思想上,遵循封建儒家正統(tǒng),強調(diào)“明德慎罰”,“惟刑之恤”。認為治理國家的根本在于德、禮、誠、信:一個明哲的君主,為了移風易俗,不能靠嚴刑峻法,而在于行仁由義;光憑法律來規(guī)范天下人的行為是辦不到的。“仁義,理之本也;刑罰,理之末也”。他把治理國家之需要有刑罰,比作駕車的人之需要有馬鞭,馬匹盡力跑時,馬鞭便沒有用處;如果人們的行為都合乎仁義,那么刑罰也就沒有用了。但法律或刑罰畢竟是不可少的,他認為法律是國家的權衡,時代的準繩,一定要使它起到“定輕重”、“正曲直”的作用。要做到這一點,關鍵在于執(zhí)法時“志存公道,人有所犯,一一于法”,而決不可“申屈在乎好惡,輕重由乎喜怒”,否則便不可能求得“人和訟息”。這一點對君主來說尤其重要。所以在進諫時,他總是特別要求太宗率先嚴格遵守法制以督責臣下。在聽訟理獄方面,他特別強調(diào)“必本所犯之事以為主”,做到“求實”,而不“飾實”,嚴防獄吏舞文弄法,離開事實去嚴訊旁求,造成冤濫。他自己每奉詔參與尚書省評理疑難案件,都按照這些思想,著眼于大體,公平執(zhí)法,依情理處斷,做到“人人悅服”。
魏徵所著有《隋書》的《序論》和梁、陳、齊各書的《總論》,另有《次禮記》20卷,和虞世南、褚亮等合編的《群書治要》(一名《群書理要》)50卷。他的重要言論大都收錄在唐時王方慶所編《魏鄭公諫錄》和吳兢所編《貞觀政要》兩書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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