投杼的
《戰(zhàn)國策·秦策二》:“昔者曾子處費,費人有曾參者,與曾子同名族(姓)而殺人。人告曾子母曰:‘曾參殺人。’曾子之母曰:‘吾子不殺人。’織自若。有頃焉,人又曰:‘曾參殺人。’其母尚織自若也。頃之,一人又告之曰:‘曾參殺人。’其母懼,投杼逾墻而走。夫以曾子之賢,與母之信也,而三人疑之,則慈母不能信也。”后人用這個故事比喻謠言積多也能動搖堅信者。宋孝宗《復岳飛官封敕》:“會中原方議于橐弓,而當路力成于投杼。” (高)弓:把弓箭收盛起來,表示休戰(zhàn)或議和。當路:此指秦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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